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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不断开创文化创造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境界

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化建设,促进民营文化机构的发展

文化成果如何才能让大众更好地共享,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发展艺术,创造更多文化成果的目的是什么?其最直接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大众更好地充分地享受到这些成果。就现在来看,我们在这个方面的差距还非常大。

例如最具代表性的舞台艺术,就拿看戏看文艺节目来说,我国现有2500多个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这些艺术团体代表了我国舞台艺术发展的主体。在这些艺术团体中,有600多个团体很少演出甚至没有演出。这样计算,那些能够正常演出的近2000个艺术表演团体,哪怕每个团体每年演出300场左右,平均每人每年还看不上半场演出,这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公众的欣赏需求以及艺术欣赏基本权利的满足等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要缩小这个差距,不仅需要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也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扶持和支持力度,推进国有艺术表演团体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焕发新的艺术活力,也才能更好地将文艺精品,将更丰富的精神食粮奉献给群众;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大力支持扶持民营艺术机构和团体的发展。我国民营艺术机构和团体在这些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无论从机构的数量还是文艺作品的创作质量上看,还远远不够。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文化建设,促进民营文化机构如民营剧团、民营美术馆和博物馆等的发展,使其与国有艺术机构和团体相互呼应,为满足人民大众基本的文化享受发挥重要作用。

在现代化进程加快、世界经济一体化加快的社会背景下,立法保护“非遗”显得尤为紧迫

除了当代的文化创作,作为文化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文化遗产,在其保护和延续等方面也应当受到关注。这些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之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文物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的保护和立法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这就让我们对于全国范围内到底有多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现状等做到了心中有数,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保护体系,让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在传承人身上的,保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要做到科学的保护文化遗产,就必须尊重传承人。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就能够让他们更好地把文化遗产需要传承的基因传承下来。

在工作中,我们探索并形成了多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对那些手工技艺类的则进行生产性保护,对那些生态保护区进行整体性保护等。这些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通过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要想更好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加大与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年,我们与国际间,特别是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的合作,取得了很大成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决定,将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这个中心的设立,为我们更好地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的合作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为更好地学习经验,我们与一些“非遗”保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比如日本、韩国、法国等也进行了广泛交流。通过这些年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效已经被世界所公认。国外某调查机构对于中国形象的评价,其中“非遗”保护在中国正面形象中占据了第一位。

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开展的较晚,尽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地方政府和公众对“非遗”认知程度不同,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首先,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一些地方在申报国家“非遗”保护名录时非常积极,但在申报完成之后,实际保护措施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工作却迟迟没有到位。其次,存在重利用开发轻保护的问题。有些地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当做经济资源来看,主要目的是想将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没有经济资源的因素,但首要任务还是要将其作为遗产来进行保护。只有在做好了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合理地进行开发利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在保护我们国家的文化财产、文化创新的资源及文化安全,也是在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所以持久地做好保护工作十分重要。有效的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要想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家立法保护才是根本。通过立法,首先能对“非遗”的保护职责进行强制要求,会有力推动“非遗”保护措施的顺利实施。其次,可以使经费的投入得到一定保障,也会使保护的方法更科学。此外,立法必然涉及知识产权及尊重和保护传承人及传承项目的主体的问题。有了保护法,就会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使我国的“非遗”保护进入全面、科学、健康的发展轨道。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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