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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困局

于是,在6月6日,深圳市文物局工作人员、评估专家组和葵涌街道办项目联系人受命到古村落考察,作为专家组成员,张一兵在村中考察后发现,大部分建筑有约两百年的历史,其人文生态遭到村民一定程度的破坏,但自然生态却能达到99%,这说明这些建筑物是“未经扰动”的构建。

一边是政府支持的石化项目,另一边则是上百年历史、完整自然生态的古村落的保护,这样的矛盾局面是全国各地文物保护工作的缩影。

近年来,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日趋尖锐。

在城市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角力中,处于弱势的并不是只有文物保护方,城市的规划者们也有面临苦恼的时候:那些受保护的原生态古建筑如果造成安全问题,到底该不该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杜晓帆就提出了这个问题,由于地理位置原因,一些受保护的古村落可能面临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这些原生态的住宅很有可能抗震能力并不高。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若由于建筑问题而造成人为伤亡,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古宅的产权人如果自行改造,将更加难以防范。

专家认为,如何合理地在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是今后建筑规划者和文物保护者要认真研究的共同问题。

法律缺乏刚性条款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总结文物保护的难点时说,一些部门的决策者守法意识不够。

守法意识不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无任何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深有感触,他说,某地古城被违法拆迁后,有关部门却未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的规定。

实际上,我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非常之多。

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后再实施至今。30年来,国务院先后颁布《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也陆续出台。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涉及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超过400件。

法律体系虽然形成,但是蔡定剑认为,这些法律指导性规定多,刚性规定少,流于原则,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保护条例的制定程序也大有问题,忽略本级人大批准监督,造成政府领导违法行为无法追究责任的严重后果。

非但领导责任难以追究,一些处罚性细则也无法得到实现。徐苹芳说:“这么多年,我很少听说过哪个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单位受到过处罚。”

关于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该受何种处罚其实亦有规定,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遇到了“技术难题”,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而当下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往往就是一些目光短浅的地方政府,行使处罚权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相同,因此,这些条款成了“摆设”。

北京市规划局原局长、原总建筑师刘小石指出,文物保护法中存有许多不足,仍然需要修改完善。“实际上,文物保护法把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排除在文物之外,一个没有文物名分的‘文物’何谈保护。文物保护法中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迁建,这都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困难。”

刘小石认为,文物保护的执法者和城市建设的规划者也要有正确的观念,“保护文物是因为文物本身有价值还是文物可以带来价值?这个观念经常被决策者混淆,以至于现在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不被拆迁时,申请的理由往往是‘这些文物今后可以带来旅游开发效益’,决策者才有可能考虑文物的拆迁问题。这已经离‘为了保护而保护’的文物保护初衷失之千里”。

“因为法律没有刚性的惩罚原则,所以一小部分政府部门不必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为了利益而‘出卖’历史文化遗产。”一位文物专家做如是总结,“法律作为惟一的堤坝,不能阻挡一小部分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的违法行为,那么‘改造的洪水’势必淹没某些历史文化遗产”。

公众参与意识应再增强

除了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外,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陈志华认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原因还来自于政府政策主导不力、文物保护专业化人才匮缺以及公众保护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自上至下,从政府决策层到每一个公民,文物保护的参与意识还亟待加强。

实际上,近些年来,我国公民主动参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动正在增多。2000年的“舟山事件”可以说影响深远,当时,舟山民众率先发起定海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行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上的专家也一致通过给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紧急函件,叫停“拆迁”。

这个行动推动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出台,舟山民众随后也依据此法向舟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政府违反自己制定的城市规划破坏拆毁定海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违法性质。

曾参与“舟山保卫战”的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文化发展委员会主任刘序盾说:“这是首次民众集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动,虽然它推动了地方法规的出台,但结果却不能用‘胜利’两字形容,因为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被拆除了87%。”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蔡定剑认为,城市中不光有历史文化遗产,有些可能还涉及公民的财产,所以政府在规划时,公民有参与的权利。

北京律师秦兵建议,能否通过立法规定,使普通民众也参与到文物的认定程序中。民众可以就某座古建筑物提起行政申请,然后由政府召开行政听证会来决定,对决议不服的民众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蔡定剑指出,实际上我国城乡规划法中涉及公众参与的有9处,规定了很多程序环节,但这些规定还需要地方出台各种实施细则来辅助。

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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