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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中华民族的根 蔡武谈"非遗"保护

同时我们也发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过程中,有的地方还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还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入选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深入人心的观念,营造了全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我们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依靠政策指导和舆论引导,依靠有效的宣传与教育,努力培育民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深入人心。

一是加强活动展示。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传统节日,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展览、演出、论坛、表彰等宣传展示活动,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二是注重媒体宣传。营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那些可以以产品形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按产业化的思路加以开发。合理的开发利用其实是最有效的保护。四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传统文化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增加传统文化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内容和比重。五是扩大交流合作。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积极开展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我国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近几年我国地方立法进展较快。云南、贵州等8个省区通过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出台全国性保护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1998年开始,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行立法调研。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每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细则,并且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不断地完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综合中国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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